拿什么提升反垄断法的立法效率
8月1日起,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人们当然有理由寄予厚望。但实施在即,这部法律却并不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原先在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中新7月27日)13年弹指一挥间,从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至今反垄断法终于始见尘埃落定的曙光。但“黎明前的黑暗”总是显得分外漫长,40余个配套规则的阙如,令即将喷薄而出的反垄断法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霾。可以想见,极具“原则性”的反垄断法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辅之左右,则必将寸步难行,只能徒具观赏性的意义,却没有规制市场主体的现实力量。这样一部历经波折却依然凌空蹈虚的法律,于公众期待难免欣喜之余倍添刺痛。对于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来说,事前保持必要的审慎当然无可厚非,甚至是一种弥足珍贵的立法美德。但如此拖沓冗长的论证过程,又实在是慢得出奇,或许快与慢总在一线之间,但无可否认,一部必不可少的法律的长期缺位,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而如果反垄断法徒有法律文本却没有实施的能力,则不仅于现实一无所用,更是有辱立法的尊严。立法迟滞的原因众多:比如市场基础脆弱,立法找不到着力点和生长点;既得利益俨然铜墙铁壁,油盐不进;利益纠葛错综复杂,各执一端、互不相让,等等。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莫过于有关各方无法找到一个消除分歧、扩大共识的制度平台。也正是因为缺少了这么一个制度平台,才使得有关各方在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面前,出于对自己既得利益的保护,彼此争吵不休、自行其是,始终无法达成妥协和共识,以至于反垄断法在风雨飘摇中进展缓慢。这无疑显示了我国目前立法模式的弊端:坚持“内部协调、沟通”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模式假定所有的利益冲突都是可以被自上而下调整的,而实际上却困难重重。它轻易地勾销了利益冲突的对立性,再加之程序上的瑕疵,从而使立法很难获得说服力。尽管在协调有效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模式能创造出惊人的立法效率,但是如果在利益冲突尖锐化乃至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它的弊端必然显露无余——整合异议能力的式微。有时候甚至都找不到谈判对手,只能听任矛盾潜滋暗长而有心无力。其实,一个既合乎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又不妨尝试作为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正是:让立法走出狭小空间,回归到更广阔的社会生活中来。设置某种程序,搭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让所有的观点和意见都能得到伸张,让各种分歧在公开辩论和民主程序中去赢得他们的输赢。唯有如此,才能使立法活动既不失审慎,又能避免过度审慎损害立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