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在全麻下行“食管癌根治术、肺修补术、胸导管结扎术、胸膜粘连烙断术”,术后患者出现*疸、发热、残胃瘘可能等。进行内镜下空肠营养管植入术,后出现呼吸衰竭。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出院主要诊断为:食管中段鳞癌,残胃瘘。年5月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吴某某.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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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一.引言
食管癌根治术后发生残胃瘘,导致病情加重降低了存活率,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吴某某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一)年10月22日,吴某某因“进食困难,检查发现食管新生物”入住被告普通胸外科,入院诊断为食管中段恶性肿瘤鳞状细胞癌,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及术前准备。年10月24日在全麻下行“食管癌根治术、肺修补术、胸导管结扎术、胸膜粘连烙断术”,术后患者出现*疸、发热、残胃瘘可能等。
(二)年10月31日,进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年11月1日,进行内镜下空肠营养管植入术,后出现呼吸衰竭。年11月7日,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经治疗后于年12月6日转入普通胸外科继续治疗,并于年2月9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食管中段鳞癌,残胃瘘。
三.裁判结果
xx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经质证后没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确定被告x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年5月7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1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因食管癌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手术不谨慎损伤胃壁,导致原告出现胃瘘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导致病情加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增加了原告的器官功能障碍。原告因不能按计划进行食管癌的放化疗,使食管癌根治术失去了本来的目的和意义,降低了原告的存活率。被告应当对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原告诉称的“胃瘘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属于现有医学条件下可以预料但难以防范和避免的医学并发症,据此索赔缺乏依据且有违客观公平。本例术后一周后出现残胃瘘及进一步出现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等严重并发症的情况属实,事实上,上述不良术后情况临床十分常见,特别是在类似本例年大体弱且拒绝配合咳嗽、排痰的患者中发生率更高,属于现有医学条件下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和克服的医学并发症,也是医方术前就手术风险严格执行知情告知和签字制度的根本原因,原告以医疗过错为由要求医方就“胃瘘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担责,其实质是将面临的正常医疗风险非法转嫁医方,于法无据。
(三)医疗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吴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术中发现其他病变,拟行计划外手术操作时,未与家属沟通”的过错。符合“有过错、诱发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轻微或促进作用”;2、吴某某残胃瘘包裹性愈合目前属十级伤残;3、吴某某目前左侧胸壁瘘需换药处理,每次约需人民币元,每3日一次,直至伤口愈合。如治疗期间感染加重,需做额外治疗与处置,以实际发生费用核算;4、吴某某的护理期和营养期至本次鉴定前一日止。
(四)法院观点:关于被告x医院对原告吴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本院只能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
1.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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